新聞報道,就是對新近發生的事實的報道。新聞的本源是講究用事實說話,新聞是對客觀事實進行報道和傳播而形成的信息,反映在新聞信息中的內容必須對事實具有真實傳達。那么新聞報道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下面版權登記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新聞報道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我國《著作權法》未將“新聞作品”作為一類“作品”而加以規定。根據現行《著作權法》,將新聞分為時事新聞、時事性文章及其他新聞作品三類。
時事新聞。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本法不適用于:時事新聞??梢?,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時事新聞連“作品”都算不上,更不用說對它的著作權保護了。
時事性文章。對此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沒有進行特別規定。根據《著作權法》規定,“除作者聲明以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信息網絡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信息網絡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作品出處。”該條盡管尚未生效,但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時事性文章”間接地被劃入了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圍之內。
其他新聞作品。其他新聞作品可以認為是除“時事新聞”和“時事性文章”之外的所有新聞作品,例如在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播的新聞調查、新聞評論、社論、新聞圖表、圖片新聞等。
新聞作品著作權保護三原則
與《著作權法》規定的其他作品一樣,新聞作品同樣是智力勞動成果,新聞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既要體現對作者智力勞動和獨創性的尊重,同時,新聞作品又有其特殊性,因為國家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眾知情權,實現媒體的社會責任與功能。基于以上兩個基本的價值判斷,筆者認為,對新聞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一是新聞作品原則上應具有著作權。從新聞采訪寫作的全過程看,新聞作品中凝聚著作者的獨創性勞動。當然,不同作者針對同一題材進行采寫的新聞作品的智力勞動與創造性有大有小。但是,判斷作品“獨創性”的標準是“有無”,而非“大小”。所以,新聞作品具備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核心要件,原則上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是作者的專有傳播權應適當限制。專有傳播權是指新聞作品的作者對其已在新聞媒體上發表的作品享有獨占控制權,未經其允許,其他媒體不得轉載。報道新聞、傳播信息是新聞傳播的基本功能,是其他功能實現的前提和基礎。因此,筆者建議將新聞轉載作品使用問題的內容修改為:“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信息網絡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信息網絡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作品出處。”
三是根據不同新聞體裁給予不同保護。由于不同文體的新聞作品的創造性大小不同,因此,對不同新聞作品的著作權設定,應根據不同體裁有所變化。簡訊不宜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其他類型的消息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只不過出于新聞傳播的需要,應該對作者的專有傳播權加以限制。再如新聞評論,它是作者個人思想、觀點與情感直接、與眾不同的表現,其他媒體在轉載時可以不經原作者允許,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新聞照片作者也應享有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以及被傳播后獲得報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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