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騰訊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有了二審結果。根據判決,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撤銷關于涉案商標“鵝廠出品”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并判決國家知識產權局就涉案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提起“鵝廠”,相信不少人會將其與擁有著卡通企鵝形象的騰訊公司聯系起來。不過在5年前,保定一家公司已將“鵝廠出品”作為商標注冊在“復印機”“電熱襪”等商品上。為此,騰訊公司提出商標無效宣告請求,但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鵝廠出品”商標予以維持注冊。騰訊公司不服,將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然而騰訊公司一審敗訴。
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5月25日公開的判決書,5月18日,騰訊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有了二審結果。根據判決,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撤銷關于涉案商標“鵝廠出品”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并判決國家知識產權局就涉案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保定一公司注冊“鵝廠出品”商標,騰訊請求宣告該商標無效卻被駁回
因聊天通訊軟件QQ的卡通企鵝形象深入人心,其背后的運營公司騰訊公司常被人們稱為“鵝廠”。
2015年4月13日,騰訊公司申請注冊了“鵝廠”商標,核定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計算機程序 (可下載軟件);智能卡(集成電路卡);太陽鏡;移動電源(可充電電池)等上面。
而保定市華宇電磁線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華宇公司)在2015年4月15日,也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鵝廠出品”文字商標,指定使用在“便攜式媒體播放器; 測量裝置;護目鏡;眼鏡”等商品上,即第16715668號“鵝廠出品”商標(下稱訴爭商標)。
訴爭商標“鵝廠出品”。
騰訊公司對此提出商標無效宣告請求,但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 經審查,認為訴爭商標與騰訊引證的“鵝廠”商標未構成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也并未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等,故在2019年1月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注冊。
騰訊公司引證商標“鵝廠”。
騰訊公司不服該裁定,故將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被告重作裁定。
一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訴爭商標的注冊不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以不 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情形。故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騰訊公司的訴訟請求。
騰訊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訴訟階段,騰訊公司明確表示上訴理由包括華宇公司注冊多件包括訴爭商標在內與“鵝 廠”相關的商標,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關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規定。
二審判決被告重作裁定
華宇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惡意明顯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訴訟爭議焦點主要為三點。
爭議焦點一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復印機(照相、靜電、熱);動畫片;電熱襪”與引證商標 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第9類商品中的不同類似群,且未構成交叉檢索,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方面亦不相同或者具有密切關聯,不構成類似商品。所以,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焦點二為原審判決是否漏審騰訊公司關于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經過庭審后在原審判決中未作認定,屬于遺漏訴訟請求。但二審法院指出,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的情形。
爭議焦點三則為華宇公司在多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上注冊包括訴爭商標在內的“鵝廠出品”“貓廠出品”“狼廠出品”等商標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華宇公司在原審訴訟階段和二審訴訟階段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注冊的包括訴爭商標在內的商標分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進行了實際使用。根據騰訊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鵝廠”“貓廠”“狼廠”在互聯網行業的相關公眾中已分別與騰訊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和百度公司之間建立起對應關系。
華宇公司在其核準經營范圍之外的第9類、第35類、第38類、第41類和第42類中與互聯網相關的商品和服務上申請注冊包括訴爭商標在內的多件分別與騰訊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及百度公司具有指示對應關系的“鵝廠出品”“貓廠出品”“狼廠出品”商標,以及與他人在先注冊的國內外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其行為超過了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具有攀附騰訊公司等知名企業商譽,通過注冊商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惡意。
綜上,華宇公司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商標注冊秩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惡意明顯,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原審判決遺漏該項訴訟理由,被訴裁定對此認定有誤,二審法院予以糾正。騰訊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成立,二審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遺漏訴訟請求,被訴裁定認定事實不當、適用法律有誤,依法予以撤銷。二審法院撤銷了原審判決以及撤銷關于訴爭商標“鵝廠出品”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并判決國家知識產權局就訴爭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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