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天浪公司和甬浪公司未經許可在其共同經營的“微博課堂”網站和“微博課堂”微信公眾號中使用其享有商標權的“微博”系列商標,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新浪公司和微博平臺的經營者微夢公司將二被告訴至法院。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微博課堂”網站侵犯了“微博”商標權,維持一審判決,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等201萬余元。
因認為對方使用“微博課堂”作為網站名稱侵犯了“微博”商標權,且構成不正當競爭,新浪網技術(中國)有限公司(下稱新浪公司)和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微夢公司)共同將杭州天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天浪公司)和寧波甬浪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甬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500萬元。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微博課堂”網站侵犯了“微博”商標權,維持一審判決,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等201萬余元。
“微博”商標引發糾紛
新浪公司和微夢公司共同訴稱,新浪公司注冊并享有及等多個商標專有權,微夢公司注冊并享有“微博”圖形、文字、字母商標的專有權,且是微博平臺的經營者和“weibo.com”域名的持有者。新浪公司和微夢公司發現,天浪公司和甬浪公司未經許可在其共同經營的“微博課堂”網站和“微博課堂”微信公眾號中使用其享有商標權的相關商標,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微夢公司主張,天浪公司、甬浪公司在共同經營的“微博課堂”網站下方版權聲明中仿冒其企業名稱,相關網站內容構成虛假宣傳,遂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淀法院),請求判令天浪公司和甬浪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0萬元。
針對侵權指控,天浪公司和甬浪公司均予以否認。天浪公司辯稱,“微博課堂”網站并非其制作,“ketang.cn”與“ketang.weibo.com”系同一網站,而“ketang.weibo.com”網站系微夢公司控制,天浪公司無法對該網站上的相關標識進行刪除或更改;同時,由于與微夢公司合作經營“微博課堂”網站,相關標識均獲得了微夢公司的授權。甬浪公司則抗辯其僅是天浪公司的代理銷售商,沒有參與經營“微博課堂”網站或微信公眾號。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現有證據難以證明“ketang.cn”與“ketang.weibo.com”網站系相同網站,也無法認定天浪公司進行ICP備案的“微博課堂”網站實際由微夢公司控制。鑒于“微博課堂”網站首頁下方有天浪公司、甬浪公司“共同提供”的標注,且天浪公司表示甬浪公司知曉其被列為共同運營商等理由,法院認定二者共同經營“微博課堂”網站,共同實施了涉案行為。至于“微博課堂”微信公眾號,法院認為,該公眾號的認證主體為天浪公司,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甬浪公司參與該微信公眾號的相關運營活動,故“微博課堂”微信公眾號相關行為的實施主體為天浪公司,與甬浪公司無關。
結合在案證據,海淀法院認定,天浪公司、甬浪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使用網頁導航加“新浪微博”標識,使用與新浪公司相似的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侵犯了新浪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等。天浪公司、甬浪公司在其網站名稱、課程名稱上使用“微博課堂”,在涉案網站首頁使用“新浪微博在線教育”標識,以及天浪公司在其認證的微信公眾號名稱及所發文章首尾標識使用“微博課堂”屬于在同一服務上使用與微夢公司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侵犯了微夢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同時,海淀法院認為,經營者的被控行為系僅屬于侵犯他人商標權等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情形的,不應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調整。該案中,新浪公司和微夢公司明確主張天浪公司、甬浪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系在其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等多處大量使用與其享有權利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顯然屬于侵犯他人商標權的情形,對新浪公司提出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主張不予支持,而對微夢公司提出天浪公司、甬浪公司仿冒其企業名稱等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予以支持。
據此,海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天浪公司停止將“微博課堂”用于其微信公眾號名稱,天浪公司、甬浪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天浪公司賠償新浪公司經濟損失90萬元及合理支出8.165萬元,甬浪公司就其中85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天浪公司賠償微夢公司經濟損失35萬元及合理支出8.165萬元,甬浪公司就其中3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天浪公司、甬浪公司就該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賠償微夢公司60萬元。
對于一審判決,天浪公司和甬浪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天浪公司上訴稱,其并未制作并經營“微博課堂”,并未實施該項侵權行為,一審法院就該事實認定錯誤。一方面,“ketang.cn”與“ketang.weibo.com”兩個域名指向同一網站,其指向的服務器是微夢公司的服務器,天浪公司僅負責向該網站傳輸及管理相應的課程內容,無法對該網站進行相應修改。因此,“微博課堂”網站并非天浪公司運營,而由微夢公司運營;另一方面,網站頁面下方的版權內容證明微夢公司為該“微博課堂”網站的著作權人,亦系該網站的制作主體。即便認定天浪公司存在部分侵權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由于其未獲取任何收益,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數額過高。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天浪公司是否運營了“微博課堂”網站并實施了侵權行為等。經一審法院查明,“微博課堂”網站網站為“wwww.ketang.cn”,ICP備案信息顯示主辦單位為天浪公司,據此,可推定天浪公司系“微博課堂”網站的運營者。同時,天浪公司一審提交的證明“ketang.cn”與“ketang.weibo.com”為同一網站的證據為網站截圖,該截圖僅少量顯示“ketang.cn”與“ketang.weibo.com”存在相同界面,無法完整體現其實際是否為同一網站。對于天浪公司主張的網站版權聲明內容中顯示微夢公司為著作權人,可推定微夢公司為網站制作、運營者,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應是網站運營者,網站著作權人與運營者的身份可能重疊。由于天浪公司對于其所稱涉案網站由其備案但由微夢公司控制經營未給出合理解釋,前述版權聲明是否真實存疑等,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難以認定微夢公司系涉案網站經營者。因此,對于天浪公司的上述主張,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亦不予支持。
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天浪公司運營了“微博課堂”網站并實施了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遂維持原判。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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