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備受業界關注的“江小白”商標案,在歷經多次審判之后,終于迎來了最后的結果。重慶江小白酒業有限公司(下稱江小白公司)發布公告稱,其已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院)的行政判決書,對“江小白”商標審理終結,判定江小白公司勝訴。這意味著圍繞“江小白”商標,江小白公司和重慶市江津酒廠(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江津酒廠)多年的糾紛落幕。
訴爭商標系第10325554號“江小白”商標,由成都格尚廣告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格尚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申請注冊,于2013年2月21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茴香酒(茴芹)、開胃酒、燒酒、蒸餾酒精飲料、蘋果酒、酒(利口酒)、酒(飲料)、酒精飲料(啤酒除外)、含水果的酒精飲料”商品上,專用期限至2023年2月20日。2012年12月6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核準訴爭商標轉讓至四川新藍圖商貿有限公司(下稱新藍圖公司);2016年6月6日,原商標局核準訴爭商標轉讓至江小白公司。經查,江小白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石泉也系新藍圖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2016年5月30日,江津酒廠針對訴爭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6年12月27日,原商評委經審查作出商評字(2016)第117088號《關于第10325554號“江小白”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下稱被訴裁定),訴爭商標被宣告無效。
江小白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江小白”商標并非江津酒廠的商標,新藍圖公司對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侵害江津酒廠的合法權益,未構成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五條之情形。原商評委作出被訴裁定的主要證據不足,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審查結論錯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判決撤銷被訴裁定,判令原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原商評委和江津酒廠不服一審判決并向北京市高級人民發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雖由格尚公司申請注冊,但訴爭商標在申請注冊過程中就由格尚公司轉讓至新藍圖公司,而新藍圖公司又系江津酒廠的經銷商,新藍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曾與江津酒廠存在關于“江小白”品牌設計稿的郵件往來,其對江津酒廠“江小白”商標理應知曉。重慶市江津區糖酒有限責任公司與新藍圖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簽訂的《定制產品銷售合同》并未約定商標等知識產權的歸屬。江津酒廠提交的銷售合同以及產品出貨單、貨物運輸協議等證據表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江津酒廠已經為實際使用“江小白”作準備,并已經實際在先使用“江小白”品牌。因此,原商評委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已構成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五條所指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之情形并無不當,訴爭商標的注冊不屬于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依據不足。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江小白公司的訴訟請求。
江小白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2019年8月30日該申請被受理。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最高法院經審理認為,江津酒廠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先使用訴爭商標,雖然江津酒廠與新藍圖公司存在經銷關系,但雙方的定制產品銷售合同也同時約定定制產品的產品概念、廣告用語等權利歸新藍圖公司所有。江津酒廠與新藍圖公司合作期間的往來郵件等證據證明,“江小白”的名稱及相關產品設計系由時任新藍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在先提出。
最高法院經審理認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江小白”商標并非江津酒廠的商標,根據定制產品銷售合同,江津酒廠對定制產品除其注冊商標 “幾江”外的產品概念、廣告用語等并不享有知識產權,新藍圖公司對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侵害江津酒廠的合法權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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