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原則是指對商標注冊申請人受理并最終確認商標權歸屬的行為依據和法律原則。那么商標的自愿注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是什么?下面商標注冊公司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自愿注冊原則
自愿注冊是相對強制注冊而言的,即商標使用人是否將其使用的商標申請注冊隨其自愿,可以申請注冊,也可以不注冊就使用。強制注冊是指使用的商標必須注冊,否則,不得使用。自愿注冊符合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但決不是鼓勵使用未注冊商標。未注冊商標不但不受法律保護,而且還有侵權的危險。我國《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F在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只剩下煙草制品一種,最近國家藥監局也準備要求藥品企業必須使用正式注冊商標。
自愿注冊原則不同于強制注冊原則。強制注冊原則通常采取行政手段強制企業將其使用的所有商標進行注冊,其結果不利于調動企業的積極性,企業多將商標注冊當作行政任務完成,企業并不重視其商標權,有的企業商標注冊后不使用,不僅造成了浪費,也不利于企業的發展。采用自愿注冊原則可滿足企業在運用商標戰略方面的不同需要,企業可以根據市場的變化,決定其商標注冊行為。
我國雖然實行自愿注冊原則,但對某些涉及國計民生或人身健康的特殊商品,仍要求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商標法》第6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這一規定被認為是自愿注冊原則的例外。目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僅有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可見,強調使用注冊商標在我國只是自愿注冊原則的補充。
二、申請在先原則
1、什么是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主管機關初步審定在先的申請,駁回在后的申請的原則。
2、申請在先原則的內容
(1)一般情形
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它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參見《商標法》第二十九條)。
(2)如何界定申請在先?
申請在先是指商標注冊申請的最早日期,其具體界定“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需要補正,商標局通知申請人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參見“條例”第十八條)。
(3)特殊情形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的,各申請人應當白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參見“條例”第十九條)。
3、申請在先原則的優缺點
采取申請在先原則的優點是:申請注冊的時間有據可查,同時,也可以促使商標所有人及時申請注冊,有利于商標管理,對商標專用權起到穩定作用。其缺點是:如果申請注冊商標是備用商標,實際并不使用,那就會妨礙實際想使用商標的人取得注冊。同時,如果備用商標增多,勢必增加申請商標注冊的件數。由于存在這種缺點,所以有些學者和商標實際工作者主張廢除申請在先原則,要求采用使用在先原則,使真正想使用商標的申請人取得注冊,以利于商標的使用。
三、其它原則
使用在先原則
在使用申請在先原則無法判定的情況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則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九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此原則在遇到與商標權類似的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利(如:專利權、著作權)相沖突時,往往起到重要的決定作用。
原則使用順序
商標注冊的基本原則一共四項:自愿注冊為主,強制注冊為輔原則;申請在先原則;申請單一性原則和優先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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