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好聽、熱門的音樂,想要通過在網上私自開設網站,以營利為目的向廣大網友提供在線試聽或下載,在沒有經過許可的前提下,是屬于非法行為,那么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音樂作品構成侵權嗎?下面版權登記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音樂作品,何種情況下才構成侵權?
1、關于制作視頻、音頻
著作權法第22條第1款第1項規定,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因此,只要僅用于您個人或您的家庭范圍內,即便未經音樂作品或CD的權利人授權,也可以利用CD,網絡分享音樂或您及您朋友的翻唱、演奏,制作視頻、音頻。但是,如果將這些視頻或音頻再傳到網上的話,則構成侵權。
2、關于現場表演
著作權法第22條第1款第9項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費,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屬于合理使用。因此,現場表演符合雙免費,即觀眾免費以及演員免費,則不必取得權利人授權即可以使用。至于能否通過收取廣告費抵消場租賃場地或樂器的開銷,原則上沒問題,是否構成侵權,還要看個案的具體情況。
另外,屬于合理使用的,不僅不必取得權利人許可授權,也不必支付使用費。但是,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出處,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界定了合理使用,摘錄如下: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七)未經表演者許可,以現場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另外,使用他人作品并獲得報酬應該支付相應酬勞。
綜合考量,只要通過使用他人音樂作品獲得報酬,商業用途的,并未征得允許與授權的,不屬于合理使用范圍,系侵權。當使用音樂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即便未經授權,也不屬于侵權。
所有客戶信息嚴格保密,保護客戶信息免遭外泄
辦理完成后所有代理材料精心包裝,快遞直達
專業代理人進行注冊查詢,提高申請通過率
所有知識產權服務由專業人士進行操作保證品質
售前咨詢,專業代理人辦案,完善的售后監測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