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下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的因“雙十一”商標而引發的行政糾紛開庭審理。原告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于商務有限公司(下稱京東公司)因不服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標無效宣告裁定而將其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院依法通知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下稱阿里巴巴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該次庭審也吸引了各方的關注,數十位媒體記者與人大代表應邀旁聽此次庭審。在法庭現場,原被告及第三人圍繞“雙十一”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以及是否會構成近似引起混淆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據悉,此次北京知產法院受理的“雙十乕”商標案共有五件,涉案商標分別為京東公司申請注冊的“雙11.雙11及圖”“京東雙十乕”、“雙11.雙11上京東及圖”等五枚商標(下稱訴爭系列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第38類“電視播放”;第41類“教育”等服務上。 第三人可里巴巴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對訴爭系列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審理認為,訴爭系列商標與阿里巴巴公司在先注冊的“雙十一”、“雙十乕狂歡節”、“雙11”等商標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據此裁定訴爭系列商標或子以無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 京東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稱,“雙11”、“雙十乕”作為商標使用在本類別服務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標既缺乏顯著性,訴爭系列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訴爭系列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被訴裁定關于易使消費者誤認為“系列商標”或“源自同一市場主體或具有某種關聯”的認定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綜上,訴爭系列商標的注冊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原告京東公司代理律師李建芳在庭審結束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其認為“雙十一”屬于通用名稱,并不具有顯著性。訴爭系列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并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此種商標限制并不利于電商市場公平開放的競爭,不利于市場的發展。希望通過此次司法審判,讓京東與阿里巴巴兩家國內電商巨頭能夠有序開展競爭,為今后的市場競爭創造更加公平、有序的環境。
第三人阿里巴巴公司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雙十一”是其獨創并首先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識,理應受到商標法的保護。“雙十一”是阿里巴巴在2009年首次創造出來,并成為一年一度全社會最大的購物狂歡節。“雙十一”永遠是一個開放的節日,屬于一起努力的全體參與者。阿里巴巴從2011年起注冊“雙十一”、 “雙11”系列商標,是防止被惡意濫用,而從來沒有阻止、限制任何人參與11月11日的購物促銷活動,所有電商也都是“雙十一”的受益者。
記者注意到,庭審結束時,并未當庭宣判,本報將進一步關注該案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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