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浙江高院)就浙江核新同花順網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花順公司)訴燈塔財經信息有限公司(下稱燈塔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判令燈塔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同花順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開支4萬元。
擅自跳鏈引糾紛
同花順公司于2001年8月登記成立,經營范圍為計算機、電子產品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成果轉讓等。同花順公司于2008年4月向國家版權局登記取得第093842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記載其為同花順手機行情交易軟件V2.0的著作權人;于2015年11月10日登記取得第1104376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記載其為同花順手機問財選股軟件V1.0的著作權人。燈塔公司于2015年7月登記成立,經營范圍為計算機軟件技術領域內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轉讓等。燈塔公司系如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燈塔股票軟件(PC版)V1.0、燈塔股票軟件(Android版)V1.0、燈塔股票軟件(IOS版)2.6.0。
同花順公司發現,“股票燈塔”網站的“燈塔表哥”版塊,搜索相關內容點擊網頁后,“燈塔表哥”將用戶搜索請求鏈接到同花順公司數據庫并作為自己的運行結果提供給用戶,隱瞞數據來源。另查,在“股票燈塔”軟件上,查看相關股票評論信息,發現有大量用戶的評論內容與“同花順炒股票”軟件一致,但時間晚于“同花順炒股票”軟件且用戶名不同,遂以燈塔公司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杭州中院),請求判令燈塔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6.6萬元。
燈塔公司辯稱,其在自己的網頁上設置了一種普通鏈接,在自己數據庫中查找不到搜索信息時將用戶引導至同花順公司網頁,該行為并未造成同花順公司的任何損失,反而起到導流的作用,增加同花順公司網頁的流量、點擊量和知名度。此外,用戶評論信息不具有商業價值,且非同花順公司研發維護,并非屬于同花順公司的經營利益來源,燈塔公司使用該些信息亦不會造成同花順公司的損失。
燈塔判賠200余萬
杭州中院經審理查明,燈塔公司使用同花順公司搜索引擎產品及用戶評論的行為,可以認定為不當使用了同花順公司的獨有經營資源,而該經營資源是同花順公司投入巨額資金研發、維護的,燈塔公司未經許可和支付費用,也未在經營中聲明前述資源來源于同花順公司,而是作為自己的資源向用戶提供,其行為顯然不具有正當性,不僅導致同花順公司潛在用戶的減少,而且對同花順公司的涉案經營利益構成嚴重損害。據此,判決燈塔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同花順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開支4萬元。
燈塔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浙江高院,請求改判駁回同花順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燈塔公司上訴稱,“燈塔表哥”是其開發的一款炒股智能助手,僅有少量關鍵詞跳鏈至同花順公司的頁面,符合互聯網信息共享的特點,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此外,燈塔公司擁有大量注冊用戶并且獲得融資的原因系大力開發新技術進而提供優質的服務,而并非攫取同花順公司的經營資源,不能以此確定燈塔公司的侵權獲利。
同花順公司辯稱,同花順軟件數據庫、用戶評論信息均為其花費大量人力、財力所得,燈塔公司通過數據掠奪的方式獲得該些商業數據信息,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浙江高院經審理認為,燈塔公司的跳鏈和復制評論行為,直接將搜索結果跳轉至同花順公司的頁面,不僅沒有附有鏈接來源,在APP頁面亦沒有設置相應地址欄,使本應通過同花順公司頁面才能搜索到的結果直接通過
“燈塔表哥”就能獲取,雖增加自身信息量、用戶量和便利度,但影響了同花順公司的經營利益。
綜上,燈塔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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