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放棄了“國酒”商標后,“茅臺國宴”商標注冊不予通過的官司也有了最新進展。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近日駁回了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茅臺公司)的訴訟請求。
據悉,該案訴爭商標為第3333017號“茅臺國宴”商標,由茅臺公司于2002年10月11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開胃酒、
葡萄酒、酒(飲料)等商品上。但在2003年5月,這一申請就被駁回了。此后,茅臺集團開始了復審拉鋸。一直到2016年,原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圍繞這個商標做出了2次駁回復審、5次不予注冊復審。
據商評委審查認定:“國宴”意為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為招待國賓或在重要節日招待各界人士而舉行的隆重宴會。訴爭商標作為注冊商標指定使用在酒(飲料)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品質、等級等特點產生誤認,同時易造成不良影響,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所指情形,訴爭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此后,茅臺公司不服,并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茅臺公司認為,“茅臺”酒作為醬香型白酒的代表,具有極高知名度。“茅臺”酒曾多次作為國宴用酒展現在重要的歷史舞臺上。訴爭商標“茅臺國宴”是茅臺公司專門針對國宴提供的茅臺酒申請注冊的商標,使用在含酒精液體等商品上,不會使得相關公眾對商品的質量、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也不存在不良影響。因此,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決定。
近期,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茅臺公司提交的證據雖然可以證明茅臺酒曾多次作為國宴用酒,具有較高知名度,但“茅臺國宴”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原告的相關產品為國宴專用酒,從而對其品質、等級等特點產生誤認。同時,將包含“國宴”的訴爭商標注冊在酒類商品上并享有專有使用權,對其他同業經營者亦有失公平,對公共利益易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駁回原告茅臺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