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了解到,日前,由該院一審審理的原告湖南茶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茶悅公司)訴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廣州洛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洛旗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最終維持一審結果,判決“茶顏”與“茶顏悅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據介紹,第32204895號“茶顏”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由廣州凱晟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茶館、咖啡館、餐廳、流動飲食供應”等服務上。2019年5月,訴爭商標經核準轉讓予廣州洛旗公司。
第15335343號“茶顏悅色”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一)由湖南茶悅公司于2014年9月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咖啡飲料、茶飲料、甜食、小蛋糕(糕點)”等商品上。
第24287336號“茶顏悅色”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二)由湖南茶悅公司于2017年5月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可可飲料、茶、茶飲料、面包”等商品上。
第24287625號“茶顏”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三)由湖南茶悅公司于2017年5月申請注冊,專用權期限至2028年9月,核定使用在第30類“水果醬汁(調味料)、香蘭素(香草代用品)”商品上。
2019年7月18日,湖南茶悅公司以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侵害了其在先著作權以及訴爭商標的注冊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情形為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湖南茶悅公司的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湖南茶悅公司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上述裁定,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茶顏”與引證商標一、二“茶顏悅色”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極為相似,構成近似商標。若將各商標使用在核定商品或服務上,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認為彼此商品或服務來源于同一主體或存在特定關系,進而產生混淆誤認。
此外,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被訴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在一審判決作出后,湖南茶悅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廣州洛旗公司均于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關于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認定,以及訴爭商標的注冊未損害湖南茶悅公司在先著作權的認定,均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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