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消息,7 月 13 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案號(2021)京行終 2939 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顯示,訴爭商標為華為在 2019 年 4 月申請注冊的“華為方舟”商標,引證商標為“華訊方舟”,國家知識產權局曾于 2020 年駁回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
華為公司不服被訴決定,補充提交了華為方舟編譯器相關信息匯編,用以證明訴爭商標與華為公司產生緊密關聯。
一審法院認為:“方舟”一詞為固有詞匯,來源于“諾亞方舟”,其作為商標的顯著性較低。在案證據可以證明“華為”作為企業字號,在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復審服務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訴爭商標中的“華為”二字既是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的主要區別點,也是華為公司的字號,故“華為”二字可以起到顯著識別作用,能夠使相關公眾將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復審服務來源確定指向華為公司,同時復審服務亦與華為公司經營范圍密切相關。盡管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具有較多相同之處,但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共存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不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分別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一、撤銷被訴決定;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華為公司就訴爭商標所提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原審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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