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公開,案號(2020)京73行初11198號,審理法院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判決書顯示,訴爭商標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2017年9月申請注冊的第26522076號圖形商標,引證商標為安德阿鏌有限公司(安德瑪)已注冊的第8541511號圖形商標。
此前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機、網絡通訊設備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部分引證商標均為純圖形商標,設計風格、整體視覺等方面相近,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四構成近似。故不予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終,裁判結果為駁回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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