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長康香芝麻油,相信大多數人耳熟能詳,家中也會備上一瓶。而市面上還有一款辰康香芝麻油,如果將這兩款放一塊,估計你也很難分辨,他們的包裝實在太像了。為此,“長康”以商標侵權為由,將“辰康”起訴至法院,索賠100萬元。今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公布了該起商標侵權案件。
2018年10月,長沙秋季全國糖酒會上,由香華公司生產的辰康香芝麻油引起了長康公司的警覺。“辰康”中“辰”字,與“長康”中“長”的繁體字“長”近似,且圖片商標的排列組合都是長命鎖外框、中文在上、字母在下的結構,均為紅底白字,字體相同。此外,“辰康”文字的右上角還標注了注冊商標標記。
長康公司表示,自己注冊了第1987177號圖片商標(文字商標)與第12358888號圖片商標(圖片商標),香華公司的行為已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2019年8月5日,長康公司將香華公司訴至天心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香華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并賠償長康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
2020年4月2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香華公司辯稱,“辰”與“長”讀音、字形、字義、字體上均有區別;長康公司的第1987177號商標僅是文字,被控侵權標識是文字、拼音、圖案的組合,故與其商標不相同、不近似。長康公司商標是文字“長康”與英文“CHEER COME”的組合,而香華公司的標識是文字“辰康”與拼音“CHEN KANG”的組合。
法院審理認為,香華公司不構成對長康公司第1987177號圖片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但構成對長康公司第12358888號圖片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為何會這樣?法院解釋,被控侵權標識是文字、字母及圖形組成的組合標識,長康公司第1987177號圖片注冊商標是文字商標,區別部分“辰康”與“長康”在字形上整體視覺具有相似性,但在讀音、字義上有顯著區別性,故兩者不能認定為商標相同或近似。
然而,被控侵權標識與長康公司權利商標在構圖(均為長命鎖外框包含文字、字母或英文,且文字構造極為相似)與顏色(兩者均為紅底白字)組合,整體相比構成近似,且隔離狀態下比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而香華公司據以抗辯的在先使用權利證據不足,故被控侵權標識屬于對長康公司第12358888號圖片商標的侵權。
綜上,天心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香華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向長康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費用15萬元。
一審判決后,當事人不服,提出上訴。2020年9月15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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