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近日,該院審結原告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下簡稱“娛樂壹公司”)與被告陳某某、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簡稱“尋夢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認定“小豬佩奇”商標為馳名商標,判令被告陳某某賠償原告娛樂壹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3萬元。
原告娛樂壹公司訴稱,《小豬佩奇》動畫片由其于2003年制作,發行首播后,風靡全球。經授權,中國中央電視臺少兒頻道以及愛奇藝、騰訊、優酷、PPTV、芒果TV、豆瓣等國內各大視頻平臺對該動畫片進行了播放。《小豬佩奇》深受少兒喜愛,累計播放量一直蟬聯各大視頻網站的熱播榜單前列。娛樂壹公司通過商標授權,將相關衍生產品的生產權利授權給國內17家公司,授權使用范圍包括電子產品、玩具、服裝、母嬰、食品等。此外,娛樂壹公司在全國多家媒體對《小豬佩奇》動畫片以及小豬佩奇品牌玩具、圖書等衍生產品做了廣泛、持續的宣傳。小豬佩奇品牌的玩具、積木、音樂、圖書等衍生品亦風靡大街小巷。
原告發現,被告陳某某未經許可在尋夢公司運營的電商平臺上銷售的“創意卡通小豬佩奇led臺燈”產品包裝上使用了“小豬佩奇”字樣及相關標識,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上海知產法院,要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50萬元。
被告陳某某辯稱,其雖銷售了涉案產品,但對侵權行為并不知情;根據商標法規定,損害賠償數額應根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是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實際利益確定,被告只銷售了3件涉案產品,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和律師費用過高,“小豬佩奇”動畫形象雖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作為商標并未達到馳名商標的標準。尋夢公司辯稱,其僅作為網絡銷售平臺,并未實施銷售或者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侵權行為,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小豬佩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于第9類動畫片、電子出版物(可下載)等商品上,與屬于第11類的燈具商品不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也并非關聯商品,因此,涉案“小豬佩奇”注冊商標在本案中予以保護的前提是該商標須為馳名商標,故有必要對該商標是否馳名作出判定。
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告及其授權公司對涉案“小豬佩奇”商標進行了持續宣傳、使用,該商標已經在動畫片和電子出版物(可下載)上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符合法律規定的認定馳名商標的條件,故依法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
被告陳某某在其經營的網店頁面的商品名稱中使用“創意卡通小豬佩奇LED臺燈”文字,其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的外包裝上使用“創意卡通小豬佩奇LED臺燈”文字和相關標識,上述行為屬于復制摹仿原告“小豬佩奇”商標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小豬佩奇”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尋夢公司已對涉案商品鏈接采取了禁封措施,且無證據證明其與被告陳某某共同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故對原告主張其侵權不予支持。
法院根據被告陳某某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范圍、后果,“小豬佩奇”商標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支付了合理開支等情況,酌情確定賠償額數。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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