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從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宣判美國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訴廣州惠氏公司等六被告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法院全額支持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賠償金額的訴請,被告適用懲罰性賠償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合理費用55萬元。
惠氏公司1926年在美國成立,是“惠氏”“Wyeth”等商標的商標權人。20世紀80年代開始,使用惠氏(Wyeth)商標的嬰兒配方奶粉產品進入中國市場,并在國內許可惠氏(上海)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惠氏上海公司”)等多個關聯公司使用“惠氏”“Wyeth”商標。
廣州惠氏寶貝母嬰用品有限公司(下稱“廣州惠氏公司”)自2010年成立以來,長期、大規模地生產、銷售帶有“惠氏”“Wyeth”“惠氏小獅子”標識的商品,并通過搶注、從他人處受讓等方式在洗護用品等類別上注冊了“惠氏”“Wyeth”等商標。廣州惠氏公司還在宣傳推廣中暗示與惠氏公司相關聯。
杭州中院經審理后,認定廣州惠氏公司等六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產品包裝及宣傳冊上使用“Wyeth”“惠氏”“惠氏小獅子”標識并在網站上進行宣傳的行為,構成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惠氏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侵害了惠氏公司“Wyeth”“惠氏”注冊商標專用權。并認定被告之一的青島惠氏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惠氏”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判賠金額方面,法院考慮到原告的商標知名度高,被告惡意攀附惠氏公司商譽及字號的惡意侵權明顯,被告的侵權行為持續時間長、涉及地域廣、侵權規模大,情節嚴重,涉案產品關乎嬰幼兒健康安全等因素,對各被告的賠償金額采用懲罰性賠償的方式予以計算。
經計算,無論是基于網店、經銷商渠道還是廣州惠氏公司大區經理自認的銷售金額,所計算的被告獲利均超過1000萬元。因此,杭州中院按照侵權獲利的三倍計算賠償金額后,全額支持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賠償金額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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