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島工作室申請的“鬼吹燈”商標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法院認定“鬼吹燈”涉及商標法中“不良影響”條款,有宣揚封建迷信的含義,整體格調不高,對我國社會主流文化價值會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屬于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及使用的標志。
與“鬼吹燈”一樣因“不良影響”條款被駁回商標申請的還有“渣渣輝”“該活!”“雄垵特曲”……
在企業(yè)經營中,商標是產品跨入市場的敲門磚,在行業(yè)競爭激烈的市場背景下,市場主體為了在競爭者中獨樹一幟、脫穎而出,往往傾向于選擇能夠彰顯個性、標新立異的標志作為商標。但一味追求博人眼球,效果可能適得其反。商標一旦觸碰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底線,受到“不良影響”條款的規(guī)制,就會遭遇申請被駁回的尷尬境遇。
11月3日上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舉辦涉“不良影響”條款商標駁回復審案件審理情況通報會,法官提醒商標注冊人注意,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具有政治、文化、經濟、歷史、傳統(tǒng)習俗上的不良影響,均無法獲得注冊。
“鬼吹燈”商標申請因“不良影響”被駁回
2005年年底,張牧野開始創(chuàng)作《鬼吹燈》系列小說,在網上連載后迅速走紅,目前,根據(jù)該小說改編的影視作品已有10余部之多。而張牧野投資設立的上海小島文藝創(chuàng)作工作室(以下簡稱小島工作室)欲將“鬼吹燈”3字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使用在海報雜志(期刊)等商品及劇本編寫、書籍出版等服務上,因為被認定會產生不良社會影響而受阻,引發(fā)了一場商標注冊糾紛。
2018年10月,小島工作室提交了第34182677號、第34173242號“鬼吹燈”商標的注冊申請,分別指定使用在印刷品、海報、雜志(期刊)、文具、繪畫材料等第16類商品與組織表演(演出)、戲劇制作、電視文娛節(jié)目、劇本編寫、電影膠片的分配(發(fā)行)、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書籍出版等第41類服務上。
法治周末記者查閱中國商標網發(fā)現(xiàn),目前,共有44件包含“鬼吹燈”字樣的商標信息,其中包括“鬼吹燈”“鬼吹燈古墓探秘”“鬼吹燈之尋龍訣”“鬼吹燈之摸金校尉”等商標,多數(shù)申請均被駁回。
針對小島工作室提出的“鬼吹燈”商標的注冊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經審查認為,“鬼吹燈”具有明顯的封建迷信色彩,將其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指定商品與服務上,會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據(jù)此決定駁回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
小島工作室不服商標局作出的駁回決定,在申請復審但未獲得支持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主張涉案商標“鬼吹燈”本身沒有明顯的封建迷信色彩,將其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指定商品與服務上不會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主張該系列小說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隨著《鬼吹燈》系列小說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不斷攀升,“鬼吹燈”標識也具有了區(qū)分于小說名稱的顯著性,具備了區(qū)分商品與服務來源的功能。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為文字商標“鬼吹燈”,屬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質的詞匯,將其使用在“雜志(期刊),文具”等商品上,易使人產生與封建迷信有關的聯(lián)想,從而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訴爭商標已經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guī)定的情形屬于禁止使用的絕對條款,無法經使用取得知名度而獲準注冊。據(jù)此,法院駁回了小島工作室的訴訟請求。
小島工作室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其主要上訴理由是:一“鬼吹燈”系列小說擁有極高的知名度,“鬼吹燈”標志具有了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性,且與張牧野先生建立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二“鬼吹燈”作為商標使用,不會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原審法院認定和理解存在錯誤。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小島工作室的上訴請求,保持一審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為“鬼吹燈”,該文字具有宣揚封建迷信的含義,整體格調不高,對我國社會主流文化價值會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小島工作室關于“鬼吹燈”標志具有較高知名度和顯著性的上訴理由,并不能消除涉案商標具有不良影響的事實。據(jù)此,法院終審駁回小島工作室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鬼吹燈’因其容易使人產生封建迷信相關的聯(lián)想,未能獲準注冊成為商標。”北京知產法院審判三庭法官張劍表示,雖然針對顯著性不足的商標,商標法允許其通過使用獲得知名度來獲準注冊,但“不良影響”條款是法律的絕對禁止條款,只要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損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社會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則無法取得核準注冊。而“不良影響”的含義,需要在當下社會道德文化背景下,從一般理性人的認知感受出發(fā)進行判斷。
多起商標申請涉及“不良影響”條款
在司法實踐中,商標法第十條作為“絕對禁止”條款,凡屬其中任一情形的標志,不僅不能作為商標注冊,更不能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作為商標使用,且任何人可以不受期限限制地請求宣告違反此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無效,其殺傷力可見一斑。而“不良影響”條款作為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諸多攔路虎中較為兇猛的一個,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
“不良影響”條款是指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即“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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