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產法院受理了“叔同”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
訴爭商標由牧馬人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申請注冊在第43類餐廳、旅館預訂等服務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2019年8月1日,李叔同紀念館以訴爭商標損害其在先字號權和姓名權、具有欺騙性、擾亂市場秩序為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李叔同紀念館”作為旅游景點、教育基地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牧馬人公司與“李叔同紀念館”同在浙江省平湖市,對該情況理應知曉,且其與李叔同紀念館及歷史文化名人李叔同并無主體關聯,其將與“李叔同”的字“叔同”注冊為商標使用在飯店、旅館預訂等服務上,容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產地、來源等特點產生誤認,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遂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牧馬人公司不服被訴裁定,訴至北京知產法院稱:訴爭商標系原告獨創,與“李叔同”不近似,消費者不會將兩者進行聯系,訴爭商標注冊在第43類餐廳、旅館預訂等服務上,不會造成消費者誤認,在審查實踐中,也有類似商標獲得注冊的先例,因此訴爭商標應該獲得注冊。據此,牧馬人公司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
李叔同
李叔同,原籍浙江平湖,生于1881年10月23日,卒于1942年10月13日,是我國近代著名音樂家、美術教育家、書法家、戲劇活動家,中國話劇的開拓者之一,系經典歌曲《送別》的詞作家,后剃度為僧,被人尊稱為弘一法師。為了紀念這位歷史文化名人,由平湖市人民政府出資,歷時三年,于2004年9月在平湖市東湖景區的大瀛洲內建成李叔同紀念館,即本案第三人。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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