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合肥市瑤海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對合肥一娛樂公司下發(fā)《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這份《催告書》顯示,該局于去年8月7日曾對該公司作出處罰決定,并處罰款2000萬人民幣。記者從處罰決定書中可以看出,該公司突出使用“上海灘”文字,構成商標侵權。
執(zhí)法人員接投訴人書面投訴稱,合肥市瑤海區(qū)長江東路附近,合肥匯賓娛樂管理有限公司瑤海分公司突出使用“上海灘”文字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2017年10月19日下午,執(zhí)法人員前往該公司,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經執(zhí)法人員現場檢查發(fā)現,在酒店裙樓東南側外有“上海灘娛樂會所”字樣和“上海灘”牌匾的圖形文字。該娛樂夜總會進戶大門、迎賓臺及三樓該公司辦公室內擺放的包裝袋內的消費明細單,多處使用“上海灘”字體字樣圖形。執(zhí)法人員對現場進行了拍照取證。為進一步查清事實,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2016年,當事人徐某在合肥市瑤海區(qū)領取了營業(yè)執(zhí)照,并于2016年6月6日將所經營地取名為“上海灘”的娛樂夜總會正式對外開業(yè)。當事人除了在酒店裙樓三樓南側使用“上海灘娛樂會所”的牌匾,正門門頭使用“上海灘”文字與圖形外,還在其公司內部大量使用“上海灘消費明細卡”和三樓迎賓臺均使用“上海灘”文字和圖形。
2019年5月3日,瑤海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執(zhí)法人員調查獲悉,該公司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申報的增值稅收入為6578156.76元。
2019年2月13日,該局向當事人下達了《合肥市瑤海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但當事人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該局提供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各類營業(yè)(收入)明細表和具體的情況說明等相關證據材料。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保護服務商標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第一款“服務商標侵權的非法經營額主要是指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經營額。一般情況下,擅自使用與他人服務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從事服務行為所產生的金額均為非法經營額。”的規(guī)定,其非法經營額為6578156.76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罰款人民幣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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