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杭州互聯網法院跨境貿易法庭受理一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交易糾紛案件。
原告余先生通過國內某知名跨境電商平臺,向平臺內入駐的一家香港跨境電商公司購買了某品牌純可可粉。案涉商品的交易詳情頁顯示,該商品系被告從美國采購后進入我國某海關保稅倉,消費者下單后訂單推送至保稅倉,商品完成打包交海關清關后,遞送至消費者。原告收到被告自保稅倉遞送入境的案涉商品后,發現商品外包裝無中文標簽。
原告認為,被告交付的商品為進口食品,雖然在商品交易詳情頁對食品外包裝英文標簽相關內容進行了介紹,但卻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在商品實物的外包裝上加貼書面中文標簽,應當認定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告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銷售給原告,依法應當向原告承擔退還購物款并支付十倍賠償的責任。
主要法律爭議:商家已提供商品電子標簽,而未在商品實物外包裝加貼紙質標簽的行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對進口食品中文標簽的相關要求,消費者能否據此主張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商家承擔退一賠十責任。
跨境電商零售作為一種迅速崛起的新型業態,與傳統進口食品交易模式相較有一定的異質性,如何妥善平衡包括消費者權益在內的各方市場主體權益,厘定跨境電商企業責任,亟待相應司法案例的指引。
據悉,杭州互聯網法院跨境貿易法庭將擇日開庭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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